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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12月22日訊 據臺灣媒體報道,台“衛福部食藥署”今(22)日表示,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時,如產品標稱“有機”字樣,但未取得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”之審查同意,涉違九份民宿反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相關規定。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,標示不符規定者,業者得署申請補正作業;待取得“農委會”同意文件,產品始得上架販售。
  依據台現行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,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經“中央”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另依《花店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》第6條規定,進口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,須經“中央”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,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(組織)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,及“中央”主管機關之審查,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。
  “食藥署”指出,如通關後未能取得“農委會”同意文件者,產品自應依法補正標示,不得宣稱或標示“有機”等字樣。為減少產景觀設計品停滯港口致倉租費增加,得依規定得申請產品具結先行通關,暫不販售,不會有產品滯留海關情事。
  責任編輯:燕子  (原標題:台規定進結婚口農產食品未經審查不得標“有機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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